当事人信息:
原告:A某某,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花,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
案情概述: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济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共计150000元,被告在微信上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也未主动还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后原告提起诉讼。
证据及质证情况:
· 原告证据:
o 微信聊天截图 13 页,证明B某某向A某某借款150000元及 2021 年 3 月、6 月 5A某某向B某某催要借款的事实。
o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8 页,证明 2024 年 4 月 至 6 月,A某某向B某某微信转账 8 笔,共计 110000 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以时间久远,记不清为由不予认可,但法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 被告证据:
o 微信转账记录导出凭证 1 页,证明自 2024 年 4 月 至 6 月 ,A某某向B某某转款 8 笔,共计 110000元的事实。
o 微信转账记录导出凭证 2 页(重复)、微信零钱明细 1 页,证明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1 月 ,A某某向B某某分别借款 30000 元、10000 元。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向其转账 40000 元并非借款。法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转账事实,不能证明转账系借款的基础法律关系,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其他证据,法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A某某与B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A某某主张借款数额150000元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确认。关于A某某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对于B某某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 2021 年 6 月 A某某通过微信向B某某催要过借款,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截止本次起诉,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对于B某某辩称向A某某转账 4000 元系借款的意见,不予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某某借款15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45% 支付从 2024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