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A某某等五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案件发生在20xx年x月xx日,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在看守所内对新入所的F某某进行了残忍的殴打,导致F某某死亡。此外,B某某还涉及抢劫、贩卖毒品罪,C某某、E某某涉及盗窃罪。
代理律师:任克农 任克农律师作为上诉人A某某的委托辩护人之一,参与了本案的辩护工作。
案件事实:
1. A某某等人在看守所内对F某某实施了拳打、脚踢、肘击、膝撞等暴力行为,导致F某某胸部多发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 B某某在20XX年X月XX日参与了一起抢劫案,抢劫了G某某和H某某的现金。
3. B某某在20XX年X月XX日贩卖毒品时被抓获,身上查获了海洛因和氯胺酮。
4. E某某在20XX年X月XX日盗窃了两头驴,价值XXXX元。
原审判决:
1. A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2. B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与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并罚。
3. C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与盗窃罪并罚。
4. D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 E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上诉理由: A某某上诉提出,受害人死亡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集体殴打行为、被害人进看守所前已有伤、看守所管理混乱等。A某某否认是主谋,没有先动手打人,并指出一审判决未考虑他是唯一向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的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辩护意见:
1. F某某进入看守所前已受重创。
2.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指使者、第一个殴打者、二次殴打者不明确,I某某的证言与其他被告人证言矛盾。
3. 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一审判决判处A某某死刑不当。
终审判决:
1. 维持原审对A某某等人的定罪部分。
2. 撤销原审对A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处刑部分。
3. 改判A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本案例由任克农律师代理A某某一方,参与了案件的上诉和辩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