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等27人犯诈骗罪、被告人D某某犯诈骗罪和赌博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诈骗事实
1. 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A某某组织B某某、C某某、E某某在多地茶楼、酒店、办公室等地的麻将机内安装作弊电子设备,由H某某、I某某、J某某、K某某、L某某、M某某等人通过设备操控前台赌博合伙人出牌赢得赌局实施诈骗。诈骗所得赌资按约定分成比例转入相关人员账户,由N某某或I某某记账,最后由A某某分赃,赃款挥霍。经审计,A某某诈骗金额为1436094元,B某某、C某某诈骗金额均为1436094元,L某某诈骗金额为1355232元,I某某诈骗金额为1082094元,H某某诈骗金额为1077094元,K某某诈骗金额为1077094元,M某某诈骗金额为897294元,N某某诈骗金额为194800元,J某某诈骗金额为194400元,E某某诈骗金额为194400元。
2. 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O某某、P某某在“XX茶楼”利用前期安装的作弊电子设备,通过接收后台指令出牌赢得赌局,诈骗参赌人员赌资。经审计,P某某诈骗金额为750422元,O某某诈骗金额为728422元。
3. 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Q某某、R某某、S某某在“123茶楼”利用作弊电子设备诈骗参赌人员赌资。经审计,Q某某诈骗金额为260200元,R某某诈骗金额为244800元,S某某诈骗金额为65800元。
4. 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T某某、U某某、V某某、W某某、X某某在XX县消防队二楼茶楼内利用作弊电子设备诈骗参赌人员赌资。经审计,五人诈骗金额均为118400元。破案后,X某某家属退赔1500元。
5. 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Y某某在成县XX桥“111酒店”内利用作弊电子设备诈骗参赌人员赌资,经审计共计84472元。
6. 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D某某在多地利用作弊电子设备诈骗参赌人员赌资,经审计共计87200元。
7. 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Z某某、2某某、3某某在“147茶楼”等地利用作弊电子设备诈骗参赌人员赌资。经审计,Z某某诈骗金额为68600元,2某某诈骗金额为37200元,3某某诈骗金额为7100元。
8. 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4某某在“789茶楼”利用作弊电子设备诈骗参赌人员赌资,经审计共计29600元。
三、赌博罪事实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D某某通过下载“卡卡湾电投”赌博平台参与网络赌博,并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2410800元。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A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20000元。
被告人B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C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L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I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90000元。
被告人H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90000元。
被告人K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90000元。
被告人P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罚金90000元。
被告人M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90000元。
被告人O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80000元。
被告人Q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0000元。
被告人R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50000元。
被告人N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40000元。
被告人J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40000元。
被告人5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40000元。
被告人T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40000元。
被告人U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0元。
被告人V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0元。
被告人W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0元。
被告人X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25000元。
被告人D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3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5000元。
被告人Y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20000元。
被告人Z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
被告人S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
被告人2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7000元。
被告人4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6000元。
被告人3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
被告人A某某等27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I某某处扣押的现金14000元,冻结的被告人N某某名下在xxxx商业银行存款共计361255元,被告人X某某退赔的现金1500元,折抵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多余部分依法发还被告人;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账本、电脑、银行卡、摄像头、电子设备、手机信号放大器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其他未随案移交物品由公安机关机关依法处置。
五、任克农律师总结
案件背景
J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J某某参与了以A某某为首的诈骗团伙,通过在麻将机内安装作弊电子设备,操控赌博合伙人出牌赢得赌局实施诈骗。
办案过程
1. 会见与沟通
1. 在案件受理后,我及时会见了J某某,了解了她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以及她对指控的看法。
2. 与J某某保持密切沟通,向她解释法律程序和权利,提供心理支持。
2. 证据审查
1. 仔细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包括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2. 重点关注了与J某某相关的证据,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进行了分析和核实。
3. 辩护策略制定
1. 根据证据审查的结果,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 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不当,认为审计报告存在问题,不能准确反映J某某的实际诈骗金额。
2. J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整个诈骗团伙中,J某某受A某某的指挥,从事记录筹码等辅助工作,起次要作用。
3. J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4. 庭审表现
1. 在庭审中,积极发表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合理的质疑。
2. 强调J某某的从犯地位和从轻处罚的情节,为J某某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J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虽然判决结果与预期仍有一定差距,但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对J某某的量刑有所从轻。
总结与反思
通过办理此案,我深刻认识到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证据审查和辩护策略制定上,需要严谨、细致,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同时,与当事人的良好沟通和信任关系也是案件顺利办理的重要保障。在今后的办案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