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及指控罪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H某某、I某某、J某某、K某某、L某某、M某某、N某某、O某某、P某某、Q某某、R某某、S某某、T某某、U某某、V某某、W某某、X某某、Y某某、Z某某、4某某、5某某、6某某、7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诈骗事实:
o 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24日,以A某某为首要分子,C某某、B某某、D某某为主要成员,招募多名业务员组成电信诈骗集团。该集团以xxx商贸有限公司为掩护,通过租赁场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使用特定话术等方式,对不特定中老年人群实施诈骗活动。
o 他们冒充北京某机构的健康指导老师等虚假身份,夸大药品疗效,将廉价购进的药品、保健品以高价销售,并以收取快递费、包装费及税费等为由实施诈骗。业务员分为三个部分,分别由C某某、B某某、D某某担任负责人。
o 经审计,该诈骗集团诈骗数额合计6299851.16元。其中,C某某参与诈骗金额6299851.16元,非法获利761580.65元;B某某自2019年11月1日加入后的诈骗金额为5499622.32元,非法获利784803元;D某某的第三分部诈骗金额为438020元,个人获利46991元;E某某诈骗金额702737元,非法获利88674元;H某某诈骗金额635691元,非法获利83015.5元;I某某诈骗金额612449元,非法获利77513元;J某某诈骗金额506187元,非法获利64193元;K某某诈骗金额498177元,非法获利61085元;L某某诈骗金额387825元,非法获利50678元;M某某诈骗金额170499元,非法获利20764元;N某某诈骗金额152576元,非法获利35549元;O某某诈骗金额144757元,非法获利36171元;P某某诈骗金额129459元,非法获利20444元;Q某某诈骗金额113132元,非法获利24464元;R某某诈骗金额110201元,非法获利27140元;S某某诈骗金额92413元,非法获利28407元;T某某诈骗金额85536元,非法获利19748元;U某某诈骗金额79010元,非法获利20131元;V某某诈骗金额77914元,非法获利19010元;W某某诈骗金额67477元,非法获利15938元;X某某诈骗金额57915元,非法获利13288元;Y某某诈骗金额44946元,非法获利8842元;Z某某诈骗金额44154元,非法获利11073元;4某某诈骗金额38016元,非法获利6774元;5某某诈骗金额36482元,非法获利13231元;6某某诈骗金额34983元,非法获利10410元;7某某诈骗金额33462元,非法获利6745元。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2019年至2020年10月,A某某、B某某、C某某在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中,以购买和交换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331956条。
· 证据及事实认定:
o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了该诈骗集团的犯罪行为。
o 甘肃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补充鉴证报告,经补正后对A某某、C某某、B某某的诈骗数额重新核算,客观真实,其余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仍然有效。
o 公安机关对xxx公司电脑中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通过合理方法进行去重整理,认定的信息数量客观真实。
· 判决结果:
o 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K某某宣告的缓刑执行部分。
o 被告人A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2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330000元。
o 被告人C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330000元。
o 被告人B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99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309000元。
o 被告人D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o 被告人E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o 被告人H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9000元。
o 被告人I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2000元。
o 被告人J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2000元。
o 被告人K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2000元,与之前因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7000元(已缴15000元)。
o 被告人L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6000元。
o 被告人M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o 被告人N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4500元。
o 被告人O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o 被告人P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200元。
o 被告人Q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o 被告人R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400元。
o 被告人S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200元。
o 被告人T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700元。
o 被告人U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600元。
o 被告人V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400元。
o 被告人W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200元。
o 被告人X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
o 被告人Y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o 被告人Z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o 被告人4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200元。
o 被告人5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200元。
o 被告人6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
o 被告人7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作为被告人C某某的辩护人,在参与此案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案件的复杂性和辩护工作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我们提出了一些辩护观点,尽管最终未能完全被法院采纳,但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力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C某某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并非“三无”产品和虚假产品,销售时留下真实联系方式,能够保证退货,C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同时,A某某成立xxx商贸公司的初衷是销售合法产品,公司根据经营成本调高产品价格进行销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此外,我们提出“话术”只是销售技巧,是否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虚假陈述,未进行区分;使用李x、李xx、刘xx为发件人的目的是为了区分三个部门的销售业绩,而非不想让购买人知悉寄件人的真实身份等观点。
然而,法院认为A某某诈骗集团以鹿施林公司为掩护,冒充北京某健康中心的名义,针对中老年人群,使用“话术剧本”进行误导式宣讲,使客户陷入认识误区,产生购买欲望,从而将廉价药品和保健品高价出售,并以夹寄刮奖卡和宣传资料的方式刺激消费,跟踪推销,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甘肃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补充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补正后的报告对被告人A某某、C某某、B某某的诈骗数额重新核算,客观真实,其余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仍然有效。
此外,我们还提出C某某不参与第三分部的工作,仅拿了好处费,对三分部的销售数额不应计入C某某的诈骗数额;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资质,侦查人员自行去重整理的公民信息数量,因缺乏专业知识,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观点。但这些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通过参与此案,我深刻认识到,在辩护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同时,也要尊重法院的判决,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总之,作为一名律师,我将继续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