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信息:A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地甘肃省xxxx号。
· 涉嫌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犯罪事实:2023年11月23日,A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本人身份证、中国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及手机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对方刷脸。其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流入资金110万元,其中50万元由诈骗被害人B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转入,30万元由诈骗被害人C某某转入。A某某共收入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 到案情况:2023年12月27日,A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查获。
诉讼过程:
· 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4]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审理情况: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A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意见:
·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被动参与本案,非积极主动犯罪;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退缴赃款;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辩护人所提自首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未被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未被采纳。
判决结果:
· 被告人A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被告人A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
· 随案移送的Redmi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荣耀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任克农律师的心得:
作为A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这次案件让我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本案中,A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给社会带来了危害。通过这个案件,我更加明确了律师在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中的重要责任。
在为A某某辩护的过程中,我提出了她系被动参与、认罪态度好、退缴赃款、无前科等量刑情节,希望能为她争取从轻处罚。虽然自首情节未被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未被法院认可,但我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这次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作为律师,我们不仅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辩护,还要引导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轻易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