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艾XX诉被告艾XX?艾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确定本案案由应为合伙协议纠纷,原告亦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解除合伙关系,经询问原被告无异议。原告艾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艾XX?艾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XX向本院提出诉请: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毒夜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7000元合伙资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前部款项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谎称酒吧扩大经营,邀请原告入股。2019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毒夜合同》,该合同只约定了原告支付2800元股价的义务,却没有为原告设定任何权利,也未向原告进行过分红。原告认为,被告隐瞒酒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欺诈原告签订合同,支付27000元股权价款,且从未分红,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艾XX?艾XX辫称,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伙法律关系,因合伙关系经协商已经终止(解除),不存在撤销的基础;双方仅就案涉酒吧盈利亏损进行了清算,但并未对整个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原告要求返还27000元出资并承担利息的请求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毒夜合同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三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成立,并且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7000元的义务。2、清算协议一份,证明对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对酒吧进行清算,已构成违约。3、证据三、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酒吧租期已于2019年11月20日届满,被告恶意拖欠房屋租金,不续交房租费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4、证明一份,证明2019年12月25日,双方在贵院主持下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酒吧是盈利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进行退还股金和分红。
被告提交的证据1、毒夜合同、营业执照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合伙法律关系。原告对酒吧名称最终注册为蓝精灵酒吧是知情的,且被告向原告进行几次分红,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情形。2、清算协议、证明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同意解除合伙协议(毒夜合同),合同不存在撤销的基础。双方仅对酒吧盈利及亏损进行了清算,并未对全部合伙财产清算。被告已经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分红700元。3、证据三、收据,证明被告对合伙酒吧前期因施工装修购买设备等存在大笔支出,目前未进行清算,应当在合伙财产中予以扣除。
经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毒液合同》、付款证明、清算协议、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异议的被告提交的证据3,本院认为无法证明其主张,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毒夜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27000元资金,占有毒夜酒吧20%的股份。2019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60元分红,6月26日支付了414元分红,之后未再向原告支付分红。2019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主持原被告进行清算,对酒吧的经营亏损状态清算完后,双方认可是盈利状态。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或者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主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仅约定原告出资,却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了公平原则,对该合同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结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对双方合伙关系一致解除没有异议,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审理中,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清算,2019年12月25日,清算结果为涉案酒吧属盈利状态,被告亦愿退回原告合伙资金1900元(不包括酒吧剩余固定财产),待酒吧剩余财产处理完再向原告支付该部分款项的20%,但被告对付款日期有异议后,拒绝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上签字。被告出XX,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的规则,因清算过程在本院监督之下完成,故对该结果,本院予以认可。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毒夜合同》;
二、被告艾XX?艾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艾XX合伙款19000元;
三、剩余毒夜酒吧固定财产,双方清算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的款项;
四、驳回原告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艾XX负担50元,被告艾XX?艾XX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