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沧市某成实验学校(以下简称-1-临沧某成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22)云09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从一审查明的法律事实来看,案涉《临沧市某成实验学校应聘老师就业协议书》系在**从高校毕业后,在选择就业过程中,通过临沧某成学校的教师招聘资格审核,参加并-6-通过了临沧某成学校的教师招聘笔试考核,临沧某成学校决定录用**后签订的。该协议对**的工作岗位、服务时间、工作地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从该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上看,约定内容已经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特性。且在该协议签订后,建祝亦按照协议约定到相应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参加工作,与临沧某成学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在履行案涉《临沧市某成实验学校应聘老师就业协议书》中发生的纠纷,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22)云09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临沧市某成实验学校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临沧市某成实验学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