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安徽劲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撸某干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撸某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8民初371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询问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劲某公司与撸某干公司签订的《民爆服务合同》第6.1条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如不履行自身义务及责任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民爆服务合同》对劲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为:“3.1保证爆破工程施工项目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3.2按月提供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并提前一周通知乙方(撸某干公司)爆破施工地点;3.3协调爆破周边的设备人员撤场等;3.4负责将乙方运输到作业点的爆破物品卸货至安全地点;3.5根据施工现场和相关标准开展钻孔作业等;3.6为乙方工人提供施工现场的食宿。”《民爆一体化服务补充协议》对劲某公司
9-的权利义务约定为:“1.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服务款;2.保证爆破作业期间安全距离内无闲杂人员,保证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3.在乙方进行爆破作业时,甲方不在安全距离内交叉作业;4.配合乙方提交备案所需的所有材料;5.若爆破服务现场道路不能满足运输要求,应安排人员转运爆炸物品到作业现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劲某公司与撸某干公司签订案涉协议后,劲某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案涉项目的建设,劲某公司亦未向撸某干公司采购爆破物品,撸袖干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劲某公司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并且,双方亦未明确约定,若劲某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采购爆破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撸某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劲某公司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劲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保全担保费用双方没有约定应由劲某公司负担,该支出也不属于法定支出,撸某干公司主张应由劲某公司负担没有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予以支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8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云南撸某干爆破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6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0元,共计24,290元,由云南撸某干爆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