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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0-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5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3日以昭检公诉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及其辩护人王俐卜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运输的毒品为海洛因381.49克,根据法律规定,其法定量刑幅度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在案微信聊天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余**的行程系受他人安排,可以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受雇运输毒品、行程受人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认为被告人在被盘查时主动交代体内藏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认为被告人为初犯,偶犯的意见,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累犯、再犯从重处罚,初犯、偶犯不属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三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381.49克、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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