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诉讼。原告甲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经过: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乡关系。2010年1月1日,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两张《借条》,分别借款40000元和37700元,均用于购房。被告乙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甲多次催告未果,最终决定起诉。
原告甲在诉讼中明确其诉讼请求,包括借款本金1025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部分借款涉及案外人张X。
律师作用:
原告甲在庭审中明确了其诉讼请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两张《借条》及张X出具的《委托书》。尽管被告乙未到庭,原告甲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甲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确认了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甲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原告甲明确诉求并提供证据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提供的两张《借条》有原件核对,且落款处均有被告乙的签名及指纹。法院确认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乙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甲主张的部分利息请求得到支持,部分因缺乏证据或约定不明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乙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借款本金77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计算)。
法院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决定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原告甲和被告乙分别负担。
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
原告甲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帮助原告甲明确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并在庭审中有效陈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维护了原告甲的合法权益。
尽管被告乙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甲的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确保了原告甲的诉求得到公正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