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8)琼0108民初7018号。
当事人:原告甲,被告乙。
律师代理:
被告乙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注琦瑞,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受理:2018年5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
诉讼请求:
原告甲请求判令被告乙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000元。
原告甲请求判令被告乙支付自2015年2月2日至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共计26894元。
原告甲请求判令被告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甲与被告乙协商约定,乙向甲购买建材,甲交付建材后,乙出具欠条确认欠款34000元。
原告甲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认为乙应支付欠款及利息。
被告乙辩称:
原告甲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原告甲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认定: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出具的欠条证明了定作合同关系。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1.18元由原告甲自行负担。
此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以及参与庭审过程。然而,由于原告甲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最终未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