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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0-07-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7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件

   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街道2016年饮水安全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街道中坝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土建及管道安装、管道埋置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工程承包金额为xxx元;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任何一方若违约,应按每日500元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于2016年9月完工。2017年4月24日,原告将涉案工程交付验收。同日,经结算,涉案工程款为xxx元。


二、律师点评

  经过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街道2016年饮水安全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涉案工程,且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并结算,经结算,涉案工程款为xxx元。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律师建议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保存好财务往来的对账单、支付凭证等单据,明确每一笔款项的付对象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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