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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作者:时间:2021-07-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9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点:1、借款金额较大出借人未提供借款支付凭证,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担保人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基本案情:2012年6月陈X陆续从蒋X处借到10万元现金,约定月利率按5%计算。应蒋X要求陈X将位于某处的房产证原件交给蒋X保管,约定待还清借款后在返还给陈X。直至2015年6月13日陈X要求蒋X交还房产证原件,因陈X未偿还借款本金,同日蒋X要求陈X及陈X的朋友石X和裴X,分别向蒋X出具借条金额不等的借条五张,总金额39.2万元。期间陈X总共支付了蒋X8.8万元利息。后因陈X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及偿还本金,蒋X遂将陈X、石X和裴X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连带偿还借款39.2万元。庭审中石X、裴X自认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是因为蒋X要求有人提供担保才将陈X的房产证返还。

裁判结果:陈X偿还原告蒋X借款10万元,被告石X、裴X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1、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蒋X作为本案原告应当对自己提出:要求陈X三人偿还借款39.2万元及利息的主张,承担证明其已实际向陈X三人支付39.2万元借款的责任。因蒋X未提供借款的转账记录,也未能提供其所称39.2万元现金的合理来源,如:借条签订日近期的取款凭证、在其他地方取得大量现金的凭证等。故法院对其要求陈X三人偿还借款39.2万元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2、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民法典》已经修改视为“一般保证”同时《担保法》已经废止)。故石X、裴X在本案中的担保行为因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认定为连带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作为担保人并非实际借款人,石X、裴X偿还借款后可以向陈X追偿其已经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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