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黑0109民初2291号
原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律师,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城公司
原告胡某与被告万达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万达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万达城公司支付胡某欠付租金83,334元。万达城公司在承租后,未支付任何租金,故诉。
万达城公司未出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21日,万达城公司(承租方)与胡某(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万达城公司承租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XX10号房屋,房屋用途为物业用房,租赁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租金为50,000元,2022年2月24日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万达城公司有不支付或者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应按年租金的10%向胡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胡某向万达城公司交付了房屋。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至,万达城公司未支付租金。上述合同到期后,胡某又分别于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31日及2022年10月,按照2021年12月21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违约责任等约定,与万达城公司陆续签订了三份《房屋租赁合同》。三份合同的租期为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租赁期满,万达城公司搬离案涉房屋,至今未向胡某支付房屋租金。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四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万达城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四份《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胡某依约向万达城公司交付了案涉租赁房屋,万达城公司租赁案涉房屋10个月,未向胡某支付租金,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胡某主张要求万达城公司支付租金83,334元及违约金8333.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万达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万达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某租金83,334元;
二、万达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某违约金83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