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长江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深等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雷某在六个月以下拘役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在侦查阶段就委托代理,经过前期会见与沟通,辩护人了解本案的基础事实,从犯罪情节、行为性质、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等诸多量刑情节,最终该案判决从轻处理,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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