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约定利息

作者:时间:2024-08-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1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0126民初2448

原告:董某

被告: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律师律师,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姜某董某处借款,借款到期后担保人偿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姜某董某结算,为董某出具借条一份。

姜某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及抗辩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姜某董某处借款,借款到期后,担保人偿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姜某未偿还,后姜某董某结算,为董某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举示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姜某是否应当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于姜某是否应当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董某在庭审中出示了借条,借条中有姜某签字应当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且借条中明确月利额利息,姜某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董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董某借款本金937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4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819;并自2020820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姜某负担。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1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