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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时间:2024-05-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5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被告人熊X从“纸飞机”聊天软件上得知用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转账可以获得转账金额8%的报酬,便将此事告诉了丁XX(另案处理),让丁帮忙找银行卡并承诺按照2%给付供卡人报酬,剩余的钱二人平分。丁XX接着联系了被告人马XX,并承诺按照2%给付报酬。

      2022年12月,被告人熊X、丁XX驾车由湖北省石首市出发来到宣汉县,入住  某酒店,在被告人熊X以及丁XX的组织、利诱下,被告人马XX提供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收取资金转账,被告人杨XX提供了自己的二张银行卡收取资金转账,被告人朱XX提供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收取资金转账。资金到账后,被告人马XX、杨XX、朱XX便到银行取现后交给被告人熊X和丁XX。经统计,被告人马XX的四张银行卡转账流水共计304278.75元。2023年1月10日,被告人马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宣汉县公安局投案;2023年1月13日,被告人朱XX在马XX的带领下到宣汉县公安局投案;2023年1月14日,被告人杨XX经马XX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宣汉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马XX退赃5500元, 针对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熊X、 马XX、杨XX、朱XX 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账并取现,掩饰犯罪金额为23440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马XX成立自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马XX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马XX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3年1月13日,被告人马XX还带领同案人员朱XX到宣汉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月13日,经过被告人马XX的电话通知,同案人员杨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之规定,即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五、被告人马XX到案后立即退赃5500元,表明其悔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宽处理。

       六、犯罪嫌疑人马XX的儿子今年24岁,从小患有癫痫性精神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马XX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同时还有年过古稀的父母需要赡养。如果对马XX判处实刑,那么马X将处于无人照顾之悲惨境地。这对于无任何生活自理能能力的马X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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