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春律师,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孟某
· 贾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 贾某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4月19日前一次性现金付清购房款。
· 刘某已将房屋过户至孟某名下。
1. 确认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2. 判令刘某返还超付房款2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3. 判令案涉房屋归贾某所有。
4. 判令刘某、孟某配合办理房屋撤押及过户手续。
5. 判令孟某退出并腾交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
6. 判令刘某、孟某承担保全费用5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1. 合同有效性:贾某坚持其与刘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
2. 付款问题:贾某认为自己已超额支付房款,包括向银行支付的按揭贷款,不存在延期付款问题。
3. 房屋权属:贾某主张自己自2012年4月18日起已是案涉房屋的合法占有权人,并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4. 恶意串通:贾某指出刘某与孟某之间的交易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贾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5. 房屋过户:贾某请求法院支持其继续履行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某办理房屋撤押、过户手续。
· 贾某已向刘某支付购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共计82.5万元。
· 刘某与孟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贾某合法权益,合同无效。
1. 维持一审关于贾某与刘某签订合同有效的判决。
2. 撤销一审关于解除合同及驳回贾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3. 判决孟某配合贾某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贾某名下。
4. 判决刘某向贾某返还超付购房款25000元。
5. 驳回贾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