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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废的缘由

作者:时间:2024-07-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9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春律师,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孟某

案件背景:

贾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托王永春律师代理其与刘某孟某的案件。贾某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在未解决与贾某的合同争议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售给了孟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一审法院认定

· 贾某刘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 贾某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419日前一次性现金付清购房款。

· 刘某已将房屋过户至孟某名下。

贾某上诉请求:

1. 确认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2. 判令刘某返还超付房款2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3. 判令案涉房屋归贾某所有。

4. 判令刘某孟某配合办理房屋撤押及过户手续。

5. 判令孟某退出并腾交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

6. 判令刘某孟某承担保全费用5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贾某方观点整理

1. 合同有效性贾某坚持其与刘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

2. 付款问题贾某认为自己已超额支付房款,包括向银行支付的按揭贷款,不存在延期付款问题。

3. 房屋权属贾某主张自己自2012418日起已是案涉房屋的合法占有权人,并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4. 恶意串通贾某指出刘某孟某之间的交易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贾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5. 房屋过户贾某请求法院支持其继续履行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某办理房屋撤押、过户手续。

二审法院查明

· 贾某已向刘某支付购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共计82.5万元。

· 刘某孟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贾某合法权益,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判决

1. 维持一审关于贾某刘某签订合同有效的判决。

2. 撤销一审关于解除合同及驳回贾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3. 判决孟某配合贾某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贾某名下。

4. 判决刘某贾某返还超付购房款25000元。

5. 驳回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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