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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劳动争议仲裁一案4

作者:时间:2023-11-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3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任职教师。申请人于2023年4月提出离职,以被申请人未给其交社保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经调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任职期间存在大量缺勤、迟到现象。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

  在该案件中,我方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即使双方是以团队合作的形式达成用工协议,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我方应以达成和解或调解为目标,要把证据挖得更深,寻找对方的过错,形成证据链,找到更详细的、有利于自己的法条;同时参考相关例案,以此形成有充足说服力的说法。

  在拟定合同时,要自己审查,避免冲突条款,明确双方的关系,以避免自己在纠纷中陷入不利地位。

  同时,与委托人的良好关系有利于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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