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甲乙双方涉嫌于2019年12月14日盗窃海口市琼山区榔海大道椰海家园二期工地的脚手架扣件,总价值8148元人民币。盗窃行为被工人发现后,甲乙双方驾车逃离现场,赃物后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背景:
甲: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
乙:无前科,案发后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
律师辩护:
甲的辩护人提出甲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过,应从轻处罚;甲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确认甲乙双方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但因甲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乙自首并如实供述,应从轻处罚。
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建议对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律师作用:
甲的辩护人在量刑协商中发挥了作用,尽管法院未完全采纳所有辩护意见,但辩护人提出的甲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对甲的量刑产生了一定影响。
其他事项: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乙持有的手机一部,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上诉权利:
甲乙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