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甲涉嫌于2019年10月17日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甲的血液酒精含量浓度为220mg/100ml,远超法定标准。
被告人背景:
甲:1963年出生,初中文化,工人,案发时租住于海口市。
律师辩护:
甲的辩护人汪琦瑞律师提出,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依法对甲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考虑到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决定从轻处罚。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认为量刑建议适当,并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甲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
律师作用:
辩护人汪琦瑞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对甲的量刑产生了积极影响,促成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上诉权利:
如甲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