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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躺在权利上睡觉,殊不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支付尾款。

作者:时间:2021-09-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远赴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几年前交付给被告货物的尾款。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开庭过程中,原告表示其自尾款届期后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具体包括给被告打电话、派员工出差上门催收等行为,但除了口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律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拒绝支付货款。经庭后法官与原告沟通,原告考虑到涉金额的较大,胜诉可能较小,为了挽回损失,向法院申请了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案件点评】权利人不应当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在义务人违约时,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如果本案原告在每次催收货款时保留相关证据,如通过XXX邮寄催收,电话催收录音等,诉讼时效将会在向被告主张权利时产生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以保证进入诉讼程序时诉讼时效尚未届满,防止被告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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