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原被告因非法采矿罪一审二年6个月实行,经过张健律师二审辩护获得2年3个月缓刑三年

作者:时间:2024-04-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5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非法采矿罪,多名被告人因在禁采区非法采砂并获取不法利益而被起诉。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租占禁采区河道的河滩地,购置采砂泵船,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砂活动。根据案件材料,涉案人员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采矿罪案件,涉及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领域。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环境资源造成了破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赃等情节,这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旨在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张健律师认为:

  • 对于被告人:应当深刻认识到非法采矿行为对环境和社会的危害,积极配合司法程序,认真反省,接受法律的惩罚和教育,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 对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继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同时,应加强对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保护好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 对于社会公众:应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了解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5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