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指控:王某在明知对方将其银行卡用作电信网络诈骗及网络赌博等资金结算的情况下仍然出租本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中工商银行卡涉嫌张某某被诈骗案,18000元由王某的银行卡收取,以及陈某某被诈骗案,5000元由王某的银行卡收取,随后王某将卡中的两笔钱在ATM机上取出。邮政储蓄卡涉嫌滕某某被电信诈骗案,其中3200元由王某的邮政储蓄卡收取,随后在ATM机上取现。王某共出借两张银行卡,共获利一千元,王某在明知他人将其银行卡作为接受违法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他人,主观上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确实在接受赃款后将款项取现交由犯罪分子,且犯罪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起诉条件。但考虑到王某系在校学生,为了挣点生活费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如果被法院判处刑罚会对自身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于是考虑请求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满足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等。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并不意味着涉案犯罪嫌疑人没事了。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将设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未成年人履行义务、接受帮教的情况等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考验要求,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需结合考验期的表现来决定。检察院采纳了辩护观点,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六个月的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没有违反考验要求,检察院最终不起诉。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不法分子,甚至帮助取现等,为电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提供便利。这些人处于电信诈骗罪犯罪链条最低端,为牟取蝇头小利而参与犯罪,却导致被害人的钱款难以追回,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大家切勿贪图小利,“帮”人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