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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张XX、蒋X余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时间:2024-08-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4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5年两被告夫妻二人开设田家庵茂梅芦荟日用品商行,因急需资金于是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利息按月支付,由蒋XX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原告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未按时支付利息。原告碍于朋友情面便一直未上门索要借款及利息。直到几个月后原告得知二被告的商行不再经营,欲上门索要时,发现二被告已经将商行内物品清空不知去向。多年来二被告一直四处躲避,原告虽多方打听仍旧没有二被告消息。近期原告通过他人得知张XX在田家庵区XX开设了一家店,于是来到店里向被告索要欠款及逾期多年未还欠款的利息。张XX仍然拒绝支付。

 

二、法院判决

1、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X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5.28万元,合计7.28万元;

2、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其2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是夫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日用品商行是两被告共同经营,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四、相关建议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具体建议

1)收集证据证明债务用途:如果借条中的债务确实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如购买日常用品、支付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可以通过收集相关发票、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如果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所需资金等,也可以收集相关合同、账目、收益分配记录等证据来证明。

2)争取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如果借条中只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在事后表示认可该债务并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该债务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另一方的追认行为。

3)注意诉讼时效:在追讨债务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在发现债务问题后应及时采取行动,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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