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X原为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厂家”)员工,从事营销工作,主要是负责管理经销商。2006年至2010年期间,李X经厂家委派负责北京区域经销商的管理(包括收取订车款),其中就包括XX公司。
直至2011年李X被调走时,通过交接对账,发现李X从XX公司所拿的现金车款,并没有全部交回厂家,李X表示车款已被自己截留。XX公司找厂家要说法,厂家却找李X谈话和调查,李X主张与XX公司之间的债务是个人借款行为,并表示愿意偿还,偿还了五万多元后未再偿还。
2014年1月6日签了份《说明》,承诺2015年底还清265000元,并愿意以房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作抵押。但是,李X并没有按承诺还款。2017年7月20日,双方再次就还款事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1.李X尚欠XX公司本金300000元;2.分期还款,每月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3.月利率0.5%;4.李X未按时还款的违约金为未还款项的5%,任一期还款未能及时支付,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5.XX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李X承担。协议约定2017年7月27日应还5000元,但李X以没有钱为由拒还。直到2017年8月23日,李X也没有归还该笔资金。
二、法院判决
1、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XX公司30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0.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2、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XX公司律师费15000元,违约金15000元;
3、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点评
1、关于该案件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原告主张的300000中包含两部分款项,一部分为被告一收取但未上交单位的订车款,一部分系被告一的个人借款,在被告一出具的《说明》、以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被告一对收取上述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被告一收取的订车款属不当得利的性质,但经双方协商已将该款项转化为借款,因此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被告一应当按《还款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2、关于李X欠XX公司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审查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债务形成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且大部分为被告一个人私自截留的货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本案的债务不能认定夫妻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被告一与被告二在离婚协议中将主要财产给予被告二的事实,原告可以作为债权人已经提起了撤销之诉,可另行主张。
四、相关建议
1、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用途判断: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实行“共债共签”制度
在民间借贷中,可以借鉴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以确保债务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债权人应在借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诉讼风险。
3、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
建议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做出明确规定,采取登记方式,由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登记。这种方式既便于第三人查阅知晓,也便于在债务纠纷中取证。
4、加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保障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到庭,确保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严格审查债务真实性:对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虚假诉讼和伪造债务的情况发生。
5、 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同时,对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的,也不予法律保护。
6、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和理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借贷双方诚信交易,避免通过虚假手段逃避债务或损害他人利益。
7、平衡各方利益
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与夫妻共同债务相结合的案件时,应权衡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执行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保障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