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描述:2022年2月份前后,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金某、张某等人在安徽省某市利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抖音教学服务,公司下设投流部、接待部、人事部、售前部、规划部、运营部、售后部、财务部等部门。2022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陈某、汪某在安徽省某市成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从事抖音教学服务,公司下设销售部、规划部、售后部等部门。2022年11月份,被告人严某等人利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抖音教学服务,后公司法人变更为陈某。公司下设综合部、售前部、规划部、运营部、售后部等部门。三家公司均是以扶持新人客户在抖音带货赚钱的方式实施诈骗,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为首,以王某、陈某、谢浩、韦某、严某等人为骨干成员,职责明确、分工细致、密切协作的公司化运作诈骗团伙。公司投流部通过抖音等平台,投放“抖音一站式服务”的虚假广告,宣称不需要货源、不需要粉丝、投资少、轻松变现等内容,吸引、招揽客户。后接待部员工诱导客户留下个人信息,并向售前部分配客户信息,售前部人员通过企业微信等方式添加客户好友。售前部工作人员以抖音带货指导的身份通过话术跟客户聊天,向客户宣传提供精准引流粉丝涨粉、公司对接厂家可以给客户提供低价优质货源、每天给客户提供公司原创拍摄视频等服务,谎称第三方担保交易客户可以随时退款,公司是三方共赢模式即客户挣纯佣金,公司盈利靠货源厂家返点,借机向客户推销880元的套餐,向客户发送虚假抖音橱窗高销量图片、返款截图及成功案例进行“逼单”,并通过语音等方式承诺保出单、月收益,许诺一次性收费没有后续收费,骗取客户信任,客户交款后,售前部人员一般将客户信息推送给规划部;对于部分没有消费能力或意愿的客户,售前部人员直接将客户信息推送给运营部门。规划部工作人员虚构多年从业经验,自称抖音巨量官方规划师,累积带领多人团队实现电商变现,先后打造曝光率超高的抖音直播账号、优秀达人账号,让很多低收入客户实现经济独立,谎称公司对接货源厂家可以给客户提供优质货源,公司是三方合作共赢模式,谎称不同套餐对接不同数量的达人帮助客户带货、客户购买套餐后可达到与套餐金额接近的月收益、随时申请退款等,向客户推销 5990元到 20980 元不等的套餐,诱骗客户以全款或定金的方式缴纳套餐费,并向客户发送虚假抖音小店高销量图片和成功案例进行“逼单”,客户交款后,二销人员将客户推送给公司的运营部。运营部工作人员在接到售前部门和规划部门推过来的客户后,刻意隐瞒公司的抖音运营课程根本没有能力帮助客户提高店铺销量、收益的真相,仅给客户发送网上常见的教学视频,并未兑现有效提升店铺销量、收益等服务,并采取给客户刷单、补单等方式欺骗客户,限制客户退款,一旦客户发觉被骗,提出质疑或投诉,公司各部门人员则相互推诿、拖延甚至拉黑客户以避免退款。截至案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客户200多人人,涉案金额人民币 400多万元;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客户近400人,涉案金额人民币近800万 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客户 1000多人,涉案金额人民币200多万元。
二、办案结果:1、在公诉阶段成功办理取,此时犯罪嫌疑人已在看守所关押近一年终于在农历新年前6天带出看守所;2、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三、办案过程:本律师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侦查阶段多次前往河南某市看守所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与办案民警沟通取保事宜并结合犯罪嫌疑人反馈的情况与办案民警沟通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书;公诉阶段深度阅卷全面细致把握案情对犯罪嫌疑人涉案细节深度剖析并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反馈律师意见并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书;法院阶段在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律师的意见并充分阐述律师对于罪名、涉案金额、主从犯等问题的意见,最终法庭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系法定代表人但仅仅是名义上并不深度参与本次诈骗故认定从犯,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存在从犯、涉诈金额227万多元降低至49799元、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做出判三缓五的刑事判决。
四、律师观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指控陈某涉嫌诈骗罪,属罪名适用错误。本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就本案而言,1、本案的犯罪事实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当中,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均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应有基本认知;2、某公司成立之初能够给客户提供与其给付金钱价值基本相对等的服务内容,随着公司后续运营中客户基数剧增且公司负责人希望进一步提高客户基数,在后续提供服务过程中服务质量无法跟进加之上层领导们为了谋取利润放纵底层人员,未落实领导管理责任、底层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奖金存在夸大服务内容的情况发生;3、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均是以履行合同为目的参与其中,一方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销售人员(一销)先是诱导客户购买“998抖音橱窗运营服务”再将客户推送至二销手中诱导、劝说继续购买高收费的抖音小店开通服务。(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本案中,公司与被害人签订“998抖音橱窗运营服务”合同后,在实际履行能力无法跟进,销售人员盲目夸大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将抖音橱窗运营服务与抖音小店运营服务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鲜明化对比,极力诱导客户签订抖音小店运营服务合同以获取更多的客户钱财,该行为明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四)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在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1)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单位是依照有关法律设立,具备财产、名称、场所、组织机构等承担法律责任所需条件的组织。对于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由于不符合单位设立的宗旨,且通常具有借此规避法律制裁的非法目的,故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2)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而个人犯罪则完全是在其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体现的是其个人意志。单位意志一般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者有权决策人员通过一定的决策程序来加以体现。(3)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在故意犯罪尤其是牟利型犯罪中,只有在为本单位谋利益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4)是否以单位名义。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要求以单位名义实施。2、(1)本案中案涉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且每年都正常年检,未被吊销或注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该场所足以满足公司日常的经营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员工,公司对员工进行正常的管理;有正常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有相当的现金存款,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有相对正规的财务管理制度,尤其是正常申报纳税;公司内部决策、执行机构齐备,有清晰的决策与执行程序,且分工明确。(2)本案中订立和履行合同进行诈骗的决定是由有权决策的负责人做出的,该决定代表了公司的整体意志、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诈骗行为是由公司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重要成员去实施的;(3)本案中根据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证据可以看到实施诈骗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三、被告人陈某参与此次诈骗的作用和参与程度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系从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涉及客户1077人,涉案2279806.88元系事实认定错误。(一)陈某工作内容仅是一名正常的公司行政人事岗应该负责的基础工作,不涉及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多流程多环节中,唯一可能承担的工作任务就是涨僵尸粉但也只是按照严某的指示工作。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六条中采用的“综合认定”标准。一般说来,在任一案件中,都包含以下三种影响诈骗数额认定的基本事实。1、行为人(被告人)的自认数额。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行为人(被告人)更加清楚犯罪模式和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并且,在诈骗团伙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复杂的内部交易并不全与犯罪相关。2、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在重复计算的可能性。(2)很多交易流水难以查明准确来源或用途。 3、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情况统计的数额。(1)许多被害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报案,无法确认实际的被害人损失。(2)存在被害人在案件中夸大损失的情况,难以与实际损失相吻合。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其无法达到证明陈某涉案金额的目的。1、审计报告资料依据不符合要求,鉴定意见论证不充分。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社会表现良好不存在不良嗜好社会评价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