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XX年1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XX市XX县。因本案于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X看守所。
辩护人王方,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XX为归还欠债,以承接了一单手机业务为由,从邱某处骗取华为、苹果、OPPO等品牌的手机共54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45000元。XX年8月21日被告人李XX主动与邱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无异议,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对涉案手机价值的计算不应包含手机的销售利润,李XX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曾经在邱某经营的长沙市XX区XX电脑城XX号门店采购手机进行零售赚取差价或作为赠品送给客户,尚欠邱某货款51000元。XX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李XX沉迷于“全民K歌”手机软件,因打赏主播耗费200余万元,为此欠了大量债务。XX年5月,被告人李XX为归还欠债,谎称承接了一家公司的活动业务,需要购进一批手机,先拿货后结账,并承诺结账时还清之前所欠货款,骗取邱某信任。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XX从邱某处骗取华为、苹果、OPPO等品牌的手机共54台,将手机低价处理后,所得的赃款用于归还债务、日常开销。因被告人李XX拿货后一直没有付款,邱某多次找李XX催款。2020年8月18日李XX与邱某对账确认:54台手机货款总额345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下午5时前归还;此前欠款51000元于2020年11月20日10时前归还。因未如约还款,2020年8月21日邱某再次找到被告人李XX,李XX没有能力还款,遂与邱某一同来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派出所主动投案,李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及被告人李XX到案的经过;
2、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李XX以做业务为名骗取邱某手机及双方对账的经过;
3、证人付某(在长沙市XX区××广场××门面经营手机店)的证言、李XX指认现场照片证明,2020年5月、6月李XX称有抵债的全新手机要处理,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付某;
4、借款条、出货单证明,2020年8月18日李XX与邱某对账确认54台手机货款总额345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下午5时前归还;此前欠款51000元,于2020年11月20日10时前归还;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已扣押李XX使用的手机;
6、李XX的手机中调取的李XX全民K歌账户信息截图证明,李XX的等级为“国王”,已花费K币20650021个,折合人民币约200万元;
7、被告人李XX的户籍资料证明李XX的基本情况;
8、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的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54台手机价值人民币353080元,因该价格高于李XX与邱某对账的345000元,据此起诉书认定为345000元;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当庭对起诉书认定的345000元提出异议,因未能提出相关证据,且该价格系双方在案发前确认。故对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涉案的54台手机价值345000元的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345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窃罪,且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XX退赔违法所得345000元发还被害人邱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