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881民初2657号
原告:A,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廉江市,
被告:A,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深圳市XX,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向本院申请撤诉,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庞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