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承包了陈某在信阳市某区的一个工地,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该工程前期由樊某前期垫资,竣工验收后双方出具了结算单,后该工程如期由樊某建设完毕,后来双方因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工程款未结算清楚,引入第三方的维修方案作为证据使用,断然扣除掉樊某已经结算的工程款,损害了樊某的辛苦劳作的应得工程款。
当事人不服,二审后,委托我作为律师,为其争取全部合法利益。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分析案情,结合法律规定,改变代理思路,从证据的合法性及结算单的证明力入手,开庭时据理力争,最终使法院改变判决结果,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当事人的一致赞扬。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起来其实并不麻烦,但是一旦涉及到诉讼一定要在前期将案件证据固定好,能有书面材料的,一定不要口头许诺,要不有个合同,要不有个结算单,有了这些材料,法院在处理起来就相对来说容易一些,就算法院处理过程中会有失偏颇,但只要及时上诉,不放弃,相信法院还是会使公平走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