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追讨装修款所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讨账的方式虽然略有过激,但并不过分,且情有可原。被告人一方因装修中受伤索赔,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沟通不畅,以致矛盾逐渐积累升级。被告人在受害人家中要账时,情绪控制不住,毁坏了受害人财物。
本案的受害人一直拒绝签署谅解协议,在律师的努力下,受害人最终签署了在谅解协议,法院要求提交受害人签署的赔偿款收据,双方虽然签了协议,但受害人拒收赔偿款。这种情况下,本案仍然得到了判一缓一的处罚,这已经是能够争取的最好结果。
案件事实:
被告人吕X因其亲属吕X、赵X1在为闫X3家搞外墙粉刷期间摔伤为由,先后四次纠约其他多名亲属,分别于2017年12月24日、2017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月2日到被害人闫X3家吵闹、滋事,向闫X3索要医药费。其中:
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吕X伙同赵XX(已判决)等多人到闫X3家二楼房顶吵闹谩骂,赵XX、吕X等人在院里屋外大吵大闹,要求闫X3支付医疗费。
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吕X伙同赵XX纠约多人到陆营镇冢东XX以要求该村村委出面解决其与闫X3之间的纠纷为由,将闫X3、阎X父子叫至村部,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吕X用其面包车将村部大门堵住,不让闫家父子离开,并扬言不支付医疗费就不让走,致使闫X3父子在村部滞留多时。
2018年1月2日9时许,被告人吕X伙同赵XX纠约多人到被害人闫X3家中闹事,因双方矛盾激化,在双方冲突的过程中对闫X3进行殴打,并损坏了闫X3家中的电视机、花瓶、茶几等物品。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闫X3左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闫X3家受损“夏普”品牌60TX7008A型号电视机物品价值人民币4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多次参与到他人住宅肆意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其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X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传唤到案,非主动投案,故辩护人辩称具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吕X属于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吕X多次纠约多人到闫X3家中吵闹,在2018年1月2日、2017年12月24日、2017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驾驶车辆拉人至闫X3家中讨要说法,在双方矛盾激化中作用较大,属于多次滋事,对矛盾的升级激化具有相当责任。吕X系召集者和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案件结果: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已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