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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合同应分别起诉,程序正义亦是正义

作者:时间:2023-11-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2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我方代理被告乙公司,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甲公司的起诉。

乙公司租赁了甲公司的多栋物业做公司经营,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租赁物并支付拖欠的房租及逾期利息等费用合计410万元。

甲、乙公司对案涉所有物业的租金进行了对账,乙公司亦认可甲公司的相应诉求,仅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疫情期间政府有减免政策)进行相应的租金减免。甲公司不同意减免,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甲公司在向法院起诉时仅提交了一份2019年的《厂房租赁合同》作为证据,在临近开庭时又提交了12份另外的《厂房租赁合同》、《宿舍租赁合同》、《铺位租赁合同》,并且涉及的租赁物业多达16处,该16处物业相关的房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登记等诸多情况并不一致。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之间存在多个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标的虽然是同一种类,但并非是共同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宜在同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原告在立案时仅提交 2019 年 12 月 12 日的租赁合同,在案件审理阶段又提出涉及 16 处房产的 12 份合同,要求法院对该 12 份合同进行审理,经人民法院释明应分别起诉而坚持其要求,故本案应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起诉。

三、律师分析

(一)程序正义也是正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人民法院并没有否定甲方公司要求乙方公司支付租金、利息及相应款项的权利,但是甲方公司的起诉应当程序正当,甲公司在程序上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在明知自己纠纷牵扯多份合同的情况下,应提前准备证据材料或同法院沟通,不能盲目的认为实体正义就不用兼顾程序。

举例来说,如果仅坚持实体正义,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述就会产生无数的冤假错案。况且不以证据为根基,没有一套可以实施并确保公平的规则,仅主观判断来断案,也无法实现所谓的“实体正义”。

(二)律师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第一优先级考量。

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第一优先级。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且应当积极沟通,遇到问题解决问题。在本案中,对方律师就算起诉时未考虑到多份租赁合同的程序性问题,也应该及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在临近开庭前证据突袭提交一大堆早就应该准备好的证据材料,除非是无法收集等客观原因,不然如此做只会给本案带来大量的不确定性,最终在我方(乙方)都认可整体租赁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公司的起诉被法院驳回,对方律师给自己的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不说租赁费用最终是否能收回,时间成本就已经是不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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