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的房屋位于XX市XX区XX街道,被纳入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B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与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B虽然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不对应,部分信息未进行公开。
申请复议:申请人A因不满被申请人B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3月1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XX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
审理:被申请人B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经审理,发现被申请人B的答复存在不当之处。
XX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B作出的107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第2项至第6项的答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B在法定期限内对第2项至第6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中,段园莉律师作为申请人A的委托代理人,成功地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以下是段园莉律师对本案的点评:
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在涉及房屋征收等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
法律适用:被申请人B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部分信息的公开与否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例如,对于征收红线图的提供不完整,对于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情况及会议记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内容的公开不足,显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
程序合法性:虽然被申请人B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在内容上未能满足申请人的合理需求,未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证据的重要性:申请人A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案件胜诉提供了关键证据,显示了被申请人B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足。
行政复议的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手段,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纠正了行政机关的错误,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后续行动:建议申请人A继续关注被申请人B重新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如仍存在问题,可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同时也需要公民积极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共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