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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患“糖尿病”保险公司拒赔,维权后获赔
作者:
时间:2023-10-30 00:00:00
分类:[!--fe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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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孟先生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开始通过网络平台度小满向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孟先生本人,保障期间为一年,之后每年期满按年度续保(保费每年递增),孟先生发生保险理赔年度保单的保障期间为自
2023
年
2
月
7
日零时起至
2024
年
2
月
6
日
24
时止。保障内容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
300
万元以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300
万元。
孟先生在
2023
年
5
月底正常体检发现部分指标不正常,在进一步全身检查发现有肾上腺肿瘤,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生的建议下于
6
月
8
日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被确诊肾上腺肿瘤,治疗
13
天后于
6
月
21
日出院。
出院后,孟先生于
7
月
13
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孟先生曾在
2014
年患有“糖尿病”未告知为由拒赔。
本律师作为代理人查阅保单资料发现,保险公司的保单资料包括保险免责条款,并未进行任何提示说明,同时未明确对过往疾病史进行询问,认为存在胜诉的机会,于是代理孟先生起诉索赔。
最后的结果,法院完全采纳我方的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对免责的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未明确对过往疾病史进行询问,认为孟先生并不存在不如实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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