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永州某公司与阳某、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8-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佳,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阳某某,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徐某某,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某某、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2024年7月16日,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阳某某、徐某某已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7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