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佳,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阳某某,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徐某某,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某某、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2024年7月16日,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阳某某、徐某某已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