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保险理赔纠纷,保险公司拒赔,最终帮助当事人调解成功,顺利获得赔偿

作者:时间:2024-01-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0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 年12 月 13 日,原告郭某在被告处投保“家庭款”保险,被保险人分别为其本人、其妻子、其儿子、其父亲、母亲。保险项目包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每人 36000 元整。保险期限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2022 年 10 月 21 日 4 时 35 分许,原告郭某父亲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时,车辆侧翻发生事故,造成其死亡。根据原告郭某于被告处投保的上述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父亲意外身故保险金36 000 元。但是被告却以原告父亲所驾驶车辆无有效行驶证为由予以拒赔。

原告郭某委托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张花鲜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父亲意外身故保险金 36 000 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2024 年4 月 1日前赔偿原告郭某保险赔偿金共计 35 000 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 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纠葛。

本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公平、自愿前提下签订。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主动向法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09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