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12 月 13 日,原告郭某在被告处投保“家庭款”保险,被保险人分别为其本人、其妻子、其儿子、其父亲、母亲。保险项目包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每人 36000 元整。保险期限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2022 年 10 月 21 日 4 时 35 分许,原告郭某父亲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时,车辆侧翻发生事故,造成其死亡。根据原告郭某于被告处投保的上述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父亲意外身故保险金36 000 元。但是被告却以原告父亲所驾驶车辆无有效行驶证为由予以拒赔。
原告郭某委托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张花鲜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父亲意外身故保险金 36 000 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2024 年4 月 1日前赔偿原告郭某保险赔偿金共计 35 000 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 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纠葛。
本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公平、自愿前提下签订。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主动向法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