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
原告胡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徐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XX多次向原告徐XX借款,原告均向其现金交付。2017年1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徐XX向原告胡XX出具借条一张,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XX借款本金8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