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武汉积萃公司达成合意,为其垫资向案外人武汉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500000 元用于购买法拉利汽车。现原告要求被告武汉积萃公司返还上述垫付款,但该被告不予返还。被告贾维黎、陈思系被告武汉积萃公司唯二股东,与该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对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主张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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