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孙某与李某系夫妻,在孙某与李某结婚前,李某的父母向孙某的父母借款XX万用于资金周转,李某婚前与其父亲李某2共同共有一套住房。后因孙某与李某结婚,两家结为亲家,李某2将房屋一半的产权转让给孙某用以抵偿欠孙某父母的借款,房屋已经过户给孙某,目前房屋登记为孙某、李某共同共有。李某2的另外一个债权人C某夫妇起诉孙某、李某2,请求撤销李某2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到孙某名下,一审驳回C某诉讼请求,二审改判支持C某请求,在本案执行阶段,孙某、李某将案涉房屋抵押给了孙某母亲,且本案目前李某2、孙某申请再审,再审已受理,且已裁定中止本案执行,但再审结果未知的情况下,C某又起诉孙某、李某、孙某母,诉请撤销抵押登记,一审法院支持,李某、孙某等不服上诉二审,本人代理上诉二审阶段。
二、办案过程
本案涉及的人物、法律关系及判决文书比较多,经过查阅所有法律文书,了解事实全部经过后,理清各人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认为二审本案上诉翻案概率很大,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且所依据判决目前已经再审中止执行,猜测本案二审会中止审理,更好的一方面可能做到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办案结果
代理上诉方,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四、律师观点
本案一审律师及一审法官,没有理清法律关系,本案一审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撤销权纠纷之诉,但是起诉对象错误,一审法官未发现,二审本人代理开庭明确指出,起诉对象错误,上诉翻案成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以上两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本案一审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是他的债务人,也不是债务人的相对人。且起诉的所依据的判决已经再审中,无起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肯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