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王某在朋友介绍下前往张某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从事销售低价购进的“金葫芦”、“鹿鞭参蛹片”等男性壮阳产品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处,经鉴定,该公司销售的壮阳药含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该公司一干人等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某委托了我们以争取最轻幅度量刑
要点分析:在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梳理了王某在该公司入职时间,担任的职务、销售业绩以及销售金额等情况,认为王某被判处缓刑存在很大概率。
律师代理及思路点评:鉴于王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在公司时间极短,领取的工资收入较其他业务员少,需尽量争取让法院出具社会调查函,以为争取缓刑奠定基础。
律师的价值:经过详细阅卷,我们认为本案在证据方面存在严重不足,销售金额的认定证据难以立足,于是对本案的定罪证据进行全面质证,提出全面的辩护意见。结合王某在本案中的实际地位,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又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已经积极退赃,于是我们经过多方协调,最终成功让法院出具了对王某的社会调查函,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缓刑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