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书,涉及到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之间的借款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感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结合本案,原、披告观方在借条中已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标准,根据原告提交的工商银行流水可以佐证被告方全元对案涉270万元借款中的200万元系按月利率1.1%支付利息,对共中70万元系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故被告方全元应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救利息。被告方全元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的利息2万元,可从中于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