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今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6781418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 3678 418 元为基数,按照 2021 年 10 月一年期 LPR 利率 3.85%计算,自2021年10月19日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 10月18日,利息金额为 1416084.6 元,利息实际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2.判今被告支付违约金 416730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B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A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款项 36 781 41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以36 78141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2 年 10 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从 2022 年 10 月19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迷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B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A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