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某,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团伙犯罪获利30余万元,个人获利14万余元。公诉阶段,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建议刑期从一年半沟通至一年二个月,审判阶段,积极与法官沟通,退还大部分赃款,最终刑期改为十个月。
该案件共有五名被告人,贺某作为第一被告,能够比第二被告刑期少四个月,主要因为家属在侦查阶段就委托律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沟通检察官,在认罪认罚阶段调低刑期,在审判阶段,积极答复法官,沟通家属,通过退赃再次减少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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