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A承接了B1举办的XX大学第一届“XX杯”阳光长跑比赛活动的现场布置、舞台搭建、活动物料提供等事项,并已完成相关制作和安装义务。但B1迟迟未支付相应款项。B2于2020年9月1日出具欠条,确认拖欠A物料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8月31日一次性归还。A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判令B1和B2立即向A支付物料费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9月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令B2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B1和B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 A及委托代理人王萌到庭参加诉讼,B1和B2经法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
B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物料合同款40000元。
B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B2对B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