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惠州市XXX服务的经营者,疫情期间有大量客房空置。案外人XX集团因业务需要对员工进行隔离,需要惠州附近大量酒店。被告承接XX集团员工的住宿、隔离业务,对其提供客房。因被告自身客房不够,要求原告提供客房供被告使用,约定价格为120元/间/天,按照实际住宿天数结算。在2020年3月份至2020年6月份原告为被告合计提供2531天客房,并向被告开具发票303720元。在多次催促下被告支付215070.25元,剩余88649.75元一直拖延。在原告多次催讨下,仍不支付。在肖正伟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判决被告惠州市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XX公司支付房费84943.53元及利息(利息以84943.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原告与被告间存在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提供合格的旅店服务,被告就应当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证据准备充分,提交如下证据:1.发票;2.原被告之间的转账凭证;3.工作安排;4.入住人员;5.原告公司清算银行流水;6.物业费、水费银行流水、付款申请书;7.退回房费的银行流水,拟证明其所诉称事实。
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权益,最好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如果双方有转账最好有凭证且备注清楚转账因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