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某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某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马新丽,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玉检二部刑诉某号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指控: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假冒了1400个彩色“某”包装盒,将向河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采购的1400个炒锅装入上述包装盒内以每个44元的价格予以销售,其中123个以5412元销售给了南京某公司,剩余未销售出去的607个(价值26708元)装在上述包装盒内的炒锅以及670个上述空的包装盒在其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某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王某还假冒了4000个素色“某”包装盒,将向某公司采购的4000个煎锅装入上述包装盒内以每个18元的价格(共计72000元)销售给了北京某公司,后上述煎锅因质量问题均被该公司退回,被告人王某将上述煎锅中的277个拆除包装盒后予以低价销售,剩余的3723个装在上述包装盒内的煎锅在上述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扣。经查,被告人王某的涉案金额104120元,共非法获利10000元。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赃10000元。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厨具包装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假冒的“某”包装盒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