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刑某、吴X等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2-04-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4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承保的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31587元、死亡赔偿金684019.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914.77元、近亲属误工费6010.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838531.4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5日6时10分许,韦XX驾驶豫G×××××(豫G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3省道杞县平城乡双楼村双楼桥南时,与同向吴XX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吴XX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杞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韦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XX的近亲属处理吴XX的丧葬事宜而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肇事车辆韦XX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安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华安XX公司辩称,车主在我公司投保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实司机驾驶证合法有效,涉案车辆行驶证合法有效且检验合格,不存在免责事由情况下,我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只承担保险合同范围内原告的直接损失,本案诉讼费属间接损失,应由司机或车主承担。本案事故发生日期在2019年,赔偿标准应参照上年度即2018年的赔偿标准,原告各项要求赔偿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5日6时10分许,韦XX驾驶豫G×××××(豫G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3省道杞县平城乡双楼村双楼桥南时,与同向吴XX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吴XX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杞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韦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X无责任。韦XX驾驶豫G×××××(豫G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华安XX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期限均为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XXX元。

另查明,死者吴XX系居民家庭户口,吴XX于1963年12月9日生。原告刑会想系吴XX之妻,二人共生育四女,原告吴XX于2003年7月11日生,系死者吴XX四女儿。被抚养人吴XX、郭XX系死者吴XX之父母,其中吴XX于1940年3月28日生,郭XX于1942年12月9日生,二人共生育六个子女,其中四子吴XX因病已去世。就本案赔偿问题,长女吴XX、次女吴XX、三女吴XX均表示放弃所得,全部归二原告所有,吴XX、郭XX二人亦表示放弃所得,归原告刑会想。201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200.97元/年,人均消费支出21971.57元/年,河南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174元/年。

以上认定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韦XX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华安XX公司应在所承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所主张的相关损失及费用本院作如下确认:丧葬费为31587元(63174元/12个月×6个月),原告主张31587元,本院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684019.4元(34200.97元/年×20年),原告主张684019.4元,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根据原、被告的过错、损害的后果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40000元。处理事故其他费用(误工费及交通费)原告主张7010.4元,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根据死者吴XX亲属参加丧葬活动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3000元。被抚养人总计三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为65914.77元,原告主张65914.77元,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系间接损失,原告放弃对司机的诉讼,该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刑会想、吴XX丧葬费31587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38413元,计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645606.4元、处理事故其他费用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914.77元,计714521.17元,两项合计824521.17元。

二、驳回原告刑会想、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47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