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吴X、周XX、赵XX、张X贷款诈骗、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赣06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吴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周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赵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鹰潭XX公司经济损失。被告人张XX、吴X、周XX、张X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4日通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阅卷,鹰潭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向本院提交了意见书。本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XX、吴X、周XX、张X,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对张XX遗漏判决依法数罪并罚,违反法律规定,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此建议发回重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