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黄某之子(28岁)独自入住某宾馆期间突发疾病,入住后22小时宾馆发现叫来救护车送至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陈某、黄某将宾馆诉至法院,认为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请求法院判令宾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主张金额为507646元)。接到宾馆委托后,律师查看宾馆现场及录像,询问了宾馆业主相关问题,并到公安机关以及抢救医院调取了相关记录,认为陈某、黄某之子突发疾病与宾馆的设施及服务没有因果关系,宾馆也做到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宾馆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