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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3-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5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2023年8月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遥,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台黄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12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林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2023年1月日至6月,本院依申请对被告人郑为被执行人的三件案件立案,案号分别为号,未履行款项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等。立案后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等方式向被告人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履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2023年5月日,被告人郑将其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张保单退保,并提取保险款96318.84元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本院于2023年6月日向被告人郑电子送达执行告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7月日,本院向被告人郑电子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直至2023年7月日被告人郑才向本院退缴保险款96318.84元。

另查明,2023年8月16日,被告人郑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还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与上述三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向法院全额缴纳了退缴的保险款,且已偿还了部分执行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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